北京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產假最長能休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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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四屆**第26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北京決定

自全面“二孩”政策出臺后,各地省市針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都做出了相應的新人休修正,據悉《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于2016年3月24日第十四屆**第二十六次會議正式通過,口計該條例在原有的劃生基礎上廢舊立新,以下摘抄部分主要政策,育條月并為大家帶來解讀: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十六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例解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讀產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假最
第十七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北京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新人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口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劃生,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1點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育條月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例解;
2點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讀產;
3點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需要提交的材料、辦理程序及期限,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此次條例修正后,凡是2016年3月24日以后的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假期,即總共10天的婚假。第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第十九條 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可獲得相應的特別補助
1點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2點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3點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4點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5點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根據本次出臺的條例規定,本市的女職工除了享受國家規定的產檢外,享受生育獎勵30天,此外,女職工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增加假期1至3個月。即98天(國家規定)+30天(生育獎勵)+1-3個月(單位批準彈性假期)=最多超過7個月假期。北京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1、女職工生育假包括產假、生育獎勵假和可增加假期三部分組成,也就是所在正常生育的情況下,生育假為128天,但可增加假期部分可分批到1至3個月時間。(可增加假期并非法律強制性要求,具體還需要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增加);
2、在此項條例為出臺之前,針對配偶二胎陪產假并未有明確規定(男職工可在配偶生一胎時享受10天陪產假),而現在明確了女職工享受產假時,其配偶享受的陪產假增加到15天,并不受一孩、二孩限制;
3、“全面二孩”政策也正式實施,如果再婚夫妻只要婚后未共同生育,都可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還可再生一個子女。



